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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平安保险条款

http://www.cnair.com 2013-05-03 15:00:52 来源:中国航空旅游网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放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放的,本公司按急性病身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己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己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五、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 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或遗体遣送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旅游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单、确认书、名单。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因意外或急性病导致身故,当地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受益入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四、因意外导致残疾,应提供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五、因意外或急性病导致的医院治疗.应提供公立医院出 具的病历、诊断书、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六、行李物品因意外事故或偷盗造成的丢失或损坏,应提供责任证明(报案),行李物品的原始单据。

  行李物品、第三者责任特约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并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被保险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在住所或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或被盗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按规定赔付其费用,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赔付限额;

  二、 被保险人应承担和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费用(扣除绝对免赔额),本公司按规定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赔付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行李物品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

  一、政府部门当局命令没收、销毁的行李物品;

  二、行李物品自然磨损、虫咬、变色、锈蚀或老化。

  现金、息票、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金银首饰、饰物、文件、帐册、说明书、手稿、设计图文、电脑资料、动植物及标本、飞机票、车船票、护照、陶瓷器皿、古玩、字画、工艺品、化妆品、日用品、洗涤用品、药品的损失。

  第三条 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对第三者造成的赔偿责任。

  给付限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的行李物品损失最高赔偿限额按保险金额的4%,每一件物品项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

  本公司按照行李物品的使用年限减除折旧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

  说明:1、行李物品使用不足六个月,按年折旧率的50%折旧,满六个月而不足一年的,按年折旧率折旧。

  2、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发票的,除按上述规定扣减折旧外,再扣减20%。

  二、第三者责任最高赔偿限额按保险金的2%,被保险人每次责任的自负额即绝对免赔额为200元。 每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其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的行李物品因意外事故或偷盗造成的丢失或损坏,应提供责任证明,行李物品的原始单据;

  四、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责任需承担的赔偿费用,应提供责任裁定证明和赔偿费用的原始凭证。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内有关名词的补充解释

  急性病:指急性突发病,病情较重,需要及时积极治疗原发病。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 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行李物品:指旅客旅行期间装在旅行包及箱内的物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珠宝,古字画及古玩,现金息票,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手稿,工艺品,电脑资料,护照等贵重物品。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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